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王某到我所咨询,其于2016年6月1日到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28日,用人单位突然通知其于2017年3月31日立即停止工作,王某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便于到新单位求职,同时支付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以双方无劳动关系拒绝。王某万分无奈,到我所咨询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委托代理本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承办律师经询问王某:因其无法律维权意识,没有保留工资表、考勤表、入职申请书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证据十分薄弱,败诉风险很大。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更无从谈起,显然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分析案情,并提交我所劳动争议专业部开会讨论,一致认为首先从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建立的起止时间,工资支付流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王某的工作内容等基本事实作为调查重点,展开前期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我所律师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搜集到该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工作安排记录、客户联系单据、录音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证人证词等基本证据。证据收集工作完成后,承办律师立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裁决结果】 2017年7月,本案通过两次庭审开庭审理,我所承办律师面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对我方诸多不利证据和答辩,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反驳用人单位的不实答辩及相反证据,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我所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劳动仲裁庭的采纳,2017年9月,劳动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的二倍工资20000元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王某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其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因违法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最后,虽然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仍然得不到劳动仲裁庭的主张。实践中,由于劳动者无法律意识等原因,未保存相应的证据,遇到劳动争议也未及时咨询律师,导致开庭时无充分证据。而用人单位大多以未编制工资表为由提出抗辩。对此劳动者将面临举证不能而被仲裁机构驳回其诉求的案例较多。故《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撰稿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 周永国律师 2017年12月23日 审核人签字:霍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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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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