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如何维权?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如何维权?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 【案情简介】 A为退休教师,因为人谨慎,为避免张扬,与侄女B协商,由B以其名义和C设立公司,A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获得投资收益,B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不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A、B遂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4年初,B、C设立桥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了B、C的姓名,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桥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良好。2017初,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A、B因其他纠纷,B拒绝将桥都科技公司分配的利润支付给A,称A、B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A拟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桥都科技公司分配的利润,A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么? 【律师评析】 1、什么是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现实生活中,一些投资者就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以受托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享有股权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 2、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A、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用B的名义和C设立公司,但是实际收益归A享有。可以看出,A、B双方的行为是代持股行为,双方所签协议为股权代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A、B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3、投资权益归谁所有? A、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A享有公司的实际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桥都科技公司2017年初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应归A所有,A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诸多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在作出相关的决策前,先行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谨慎决策,以防产生纠纷或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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